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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便是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亦即权利人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但是,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其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实体权利本身已经消灭,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则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提出请求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便依法予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不论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时效提出主张,法院都会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依职权查明后则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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