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
除诉讼时效制度外,法律还规定有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该条规定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因而,保险事故发生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超过上述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消灭,保险人不再负有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