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杭州市第一第二第三华夏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鉴定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程度;
2,鉴定医疗事故等级,或者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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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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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鉴定的材料依据:
1,患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
2,患方的损害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费用损失依据等);
3,病历档案资料;
4,申请人(被告)的《民事答辩状》;
5,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提示: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第4条、第28条、第30条、第31条、第33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其他材料:……。
申请人:×××医院(盖章)
200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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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移送函
****年第***号
******(鉴定机构):
我庭(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将该案卷宗及有关资料移交,请查收。
1、卷宗三册(原告、被告、法院综合各一册)及相关资料**张;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复核)项目:
(1)鉴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程度。
(2)鉴定确定医疗事故等级,或者不属于医疗事故。
3、当事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原告***135********,委托代理人***律师159********
****医院***135********,委托律师***139********
4、办案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电话********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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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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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伤残等级与民事责任系数
(一级甲等--患者死亡--超出伤残范围)
一级乙等 --- 一级 --- 100%
二级甲等 --- 二级 --- 90%
二级乙等 --- 三级 --- 80%
二级丙等 --- 四级 --- 70%
二级丁等 --- 五级 --- 60%
三级甲等 --- 六级 --- 50%
三级乙等 --- 七级 --- 40%
三级丙等 --- 八级 --- 30%
三级丁等 --- 九级 --- 20%
三级戊等 --- 十级 --- 10%
四级医疗事故对应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但不够成伤残等级其民事责任系数 <10% 。
比四级医疗事故更轻微的是《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民事责任比例是“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 0% 。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程度为100%的 =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的程度为0%其对应的民事责任系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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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料的庭审质证认证及释明笔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
审判员:*** 书记员:***
原告***,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医院 委托代理人***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审:本院受理本案后,被告方在答辩期内,以“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为证明对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鉴定依据的证据材料,应当经当事人双方质证和法院认证。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证据交换,而后对相对方的证据的“三性”发表质证意见(另见证据交换目录)。
审: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被告方提交的材料有6项,原告的质证意见是:
1,《起诉状》,是原告方提出的诉讼主张;
2,原告损害结果的《鉴定》,是原告为确定损害结果的鉴定。
3,《病历档案资料》,不持异议;
4,《答辩状》,是被告单方的答辩意见;
5,相关法律条文,不是证据材料,不持异议。
被告:原告方提交了3组材料,被告的质证意见是:
1,《病历资料》,不持异议;
2,《损害结果鉴定》,只能证明原告单方主张的损害结果,不能等同于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损害结果应当根据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程度确定,也就是说应当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准。
3,《调查笔录》,有异议,应以病历记录为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低于病历档案记录的证明力,且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审: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作如下认证:
1,双方对相对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可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根据。
2,关于《诉状》和《答辩状》,只是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单方的意见和主张,可作为鉴定机构对事实综合分析、评判的参考材料;
3,原告单方对损害结果的《鉴定》,是原告单方主张的损害结果,该结果不一定等于医疗损害结果。
医疗损害结果应当根据医疗行为的过错责任程度、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程度加以确定,最终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准。
特别说明:医疗损害结果由医疗事故等级决定。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如果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程度为100%时,医院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的具体程度(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决定医疗机构赔偿责任的程度;
如果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程度为0%时,则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当事人双方均应当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一方不配合而影响鉴定的,应当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将据此依法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看笔录,签名。
原告方签名:
被告方签名:
法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