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稿)对涉案财物作出了界定:涉案财物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冻结、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问:《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