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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机构领导人是怎样选举出来的?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程序,包括推荐候选人、讨论酝酿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几个步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或者表决。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在差额选举中,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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