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榧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
种养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宁海县东盛林业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香榧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收购数量:乙方向甲方收购甲方自行种植的香榧 公斤。
第二条 收购价格:保护价为 元/公斤。
第三条 质量要求:1、内在质量:香榧应符合GB 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香榧干燥、无发霉。
2、外观质量:外形整洁、无虫蛀。
第四条 种苗提供方式为 □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按双方需要另定。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 产量高,质量好 ;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收购方。种苗价格为 元/ (单位),合计: 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五条 收购保证金:乙方 □ 是/ □ 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保证金 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 种养具体要求及乙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香榧肉质松脆 。
第六条 交货日期: 。
第七条 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 乙方承担 。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 甲方在本地交给乙方 ;地点: 黄坛榧坑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乙方负担 。
第九条 检验方法: 乙方到甲方检验 ;检验时间: 交货时间 ;检验地点:黄坛榧坑 。
其中香榧的外观检验应由双方在种养地共同进行;其内在质量检验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日内进行,检验单位及费用承担: 由收购方承担 。
第十条 检疫单位、地点、标准、方法及费用承担: 由收购方承担 。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支付期限:收货结清。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1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 3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免责: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况,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条件: 双方协商解决 。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宁海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合同另行约定: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种养基本要求及乙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方 一 份,乙方 一 份,分局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 。
种养方(签章): 收购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