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榧种苗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方(以下称甲方):
出卖方(以下简称乙方):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互利互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订购种苗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 所需香榧苗木的成长周期、规格、单价和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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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成长周期(年) |
规格
(cm) |
单价
(元/株) |
数量
(株) |
金额
(元) |
供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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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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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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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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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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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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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苗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2.提苗地点及方式:
第三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合同预付款,即 元,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开始安排生产,余款在提苗前一次性结清。
第四条 种苗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种苗数量及质量以批次的5%作为抽样标准进行确认。甲方如对种苗数量和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在3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材料,对质量异议双方有争议的,甲方可提请权威技术部门鉴定。甲方逾期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交付的种苗完全符合合同要求。
第五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可单方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种苗是由甲方委托乙方订单培育的,且种苗具有时间季节等特殊性,一旦甲方违约,将导致种苗毁灭性损失。有鉴于此,特约定: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对预收款不予返还,并要求甲方全额支付该批种苗款。
2、乙方无法按期供苗的,除退还全部预收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违约部分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但甲方未及时付款或因不可抗力而造成供苗期延后或不能供苗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3、育苗易受自然天气等影响,甲方允许乙方有提前或延迟____天的供苗时间,超出此规定期限的,按每延迟1 天支付给甲方该批种苗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赔偿,但违约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若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乙方需在提苗前5天通知甲方确切的发货日期及发货数量。
2、由于种苗的特殊性,甲方应按约定供苗时间提前做好种苗移栽的准备工作,在接到乙方提苗通知三日内提苗。若甲方因故未按期提货,可将货款先行交付给乙方,要求乙方对该批种苗暂为管护,乙方按成本收取该批种苗的管护费,管护期间种苗出现损耗或种苗质量下降,由甲方负责。管护费可在苗款中先行扣除,苗款不足部分在提苗前一并清算。乙方超过____天(从发货日期次日起计算)不提货,乙方有权对该未提部分种苗作出处理,由此而造成的种苗损失由甲方承担。
3、品种的选择权决定在于甲方,乙方只对品种的真实性和种苗质量负责,乙方交付种苗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未经证明种苗质量存在问题的,即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提供种苗品种纯度的异议,甲方必须在作物仍然可以在作出田间鉴定时提出,在本年度作物收获后提出,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4、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暴雨、山洪等自然灾害及其它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的情形。
5、乙方财务部为公司唯一的资金收、付结算部门,如货款没有汇入公司指定的帐户,则视为乙方没有收到货款,对此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买受方(签章): 出卖方(签章):专业合作社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