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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余杭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余政办〔2013〕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国土余杭分局拟订的《余杭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2
 
 
余杭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区委〔201253号)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实施意见,切实提高可操作性,特制定本细则。
一、留用地额度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
199911日后被征收耕地占全村1998年底总耕地数30%以上的村(社区),持以下资料到国土余杭分局办理村级留用地额度申请手续:
1.经所在镇街、开发区签署意见的留用地额度申请报告;
2.使用村级留用地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3.村级留用地分账册。
(二)增加额度的申请
符合增加留用地额度条件的,可按以下流程申请增加不超过面积标准10%的村级留用地额度:
1.村(社区)向所在镇街、开发区申请要求增加村级留用地额度;
2.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镇街、开发区向区发改局或区经信局提出项目审核申请,区发改局或区经信局签署意见明确是否具有可行性、紧迫性;
3.经区发改局或区经信局审核通过的,由镇街、开发区报国土余杭分局审核。国土余杭分局审核该村(社区)留用地额度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出具审核说明后,再由镇街、开发区向区政府请示要求增加村级留用地额度;
4.村(社区)凭区政府批复到国土余杭分局办理增加村级留用地额度核拨手续。
(三)预支额度的申请
1199911日后被征收耕地占全村1998年底总耕地数10%(含10%)以上但不到30%的村(社区),按以下流程申请预支村级留用地额度:
1)村(社区)向所在镇街、开发区申请要求预支村级留用地额度;
2)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镇街、开发区向区发改局或区经信局提出项目审核申请,区发改局或区经信局签署意见明确是否具有可行性、紧迫性;
3)经区发改局或区经信局审核通过的,由镇街、开发区报国土余杭分局审核。国土余杭分局出具该村(社区)征收耕地比例的审核意见后,再由镇街、开发区向区政府请示要求预支村级留用地额度;
4)村(社区)凭区政府批复到国土余杭分局办理预支村级留用地额度核拨手续。
2199911日后被征收耕地占全村1998年底总耕地数10%以下,但能新引进开发一个相对连片集中1000亩以上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的村(社区),可按以下流程申请预支不超过5亩的村级留用地额度:
1)村(社区)向所在镇街、开发区申请要求预支村级留用地额度;
2)镇街、开发区先向区农办要求审核确认该村(社区)引进了一个相对连片集中1000亩以上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由区农办出具审核意见,再由国土余杭分局出具该村(社区)征收耕地比例的审核意见;
3)由镇街、开发区凭区农办、国土余杭分局的意见向区政府请示要求预支不超过5亩的村级留用地额度;
4)村(社区)凭区政府批复到国土余杭分局办理预支村级留用地额度核拨手续。
二、农转用指标安排
(一)安排原则
每年区政府在上级下达的年度农转用切块指标中安排10%用于村级留用地项目报批,具体按以下原则安排农转用指标:
1.多征先用。199911日后被征收耕地占全村1998年底总耕地数的比例高的村(社区)可优先获得留用地农转用指标。
2.先征先用。若征地比例相同,则先达到征地比例的村(社区)可优先获得留用地农转用指标。
3.依法用地。上一年度卫片发现违法用地耕地总量超过5亩的村(社区),暂停安排农转用指标,待整改到位后恢复安排。
4.兼顾公平。村(社区)单独开发留用地项目的,镇街、开发区申请农转用指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个留用地项目;两个以上村(社区)捆绑开发的同一个留用地项目的,镇街、开发区每年只安排1个项目的农转用指标,且总量不能超过当年全区可安排村级留用地农转用指标的三分之一。因相对连片集中1000亩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而获取村级留用地额度的项目,每年不超过5个,超过5个的由区农办筛选确定。
5.轻重缓急。因项目紧急确需先行安排留用地农转用指标的,由区政府另行确定。
镇街、开发区应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视作本年度无需求,不再安排村级留用地项目农转用指标。在通知农转用收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农转用报批材料上报的暂缓安排村级留用地农转用指标。
(二)申请条件
1.完成村级留用地额度申请手续,取得村级留用地额度;
2.项目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需提供区规划分局出具的同意村级留用地选址意见;
3.为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对选择合作开发模式的,需提供合作初步意向协议;选择自主开发模式的,需提供资金证明。
(三)其他
村级留用地项目农转用批回后,镇街、开发区应在一年内完成供地,且留用地农转用指标不得另作他用。对不能按时完成供地或指标另作他用的,核减下一年度该镇街、开发区村级留用地项目农转用指标申请名额。
三、自主开发协议出让
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国土余杭分局根据区农办确定的地块列入次年年初的供地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年初供地计划的不再进行30天的地块公示。
协议出让的村级留用地须达到净地标准。在出让前,经营性用地由区储备中心、工业用地由所在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踏勘,并在协议出让前提供《净地联系单》。在出让金缴清后3个工作日内由做地主体、区储备中心(工业用地由所在国土资源所)及用地单位办理现场三方交地手续。
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分期拨付”的,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5日内缴纳合同价款的25%,一个月内缴纳合同价款的50%,三个月内缴纳合同价款的70%,六个月内缴清全部合同价款。村(社区)可凭国土余杭分局出具的留用地工作联系单及出让合同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前一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区财政局、镇街、开发区在收到拨付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款项拨付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四、土地换房产
(一)返还面积位置的确定
选择带项目建设方案招拍挂的,最低返还建筑面积的位置由村(社区)及所在镇街、开发区提出,经区重要项目审查小组审核同意后,在招拍挂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拍挂后,超出最低返还建筑面积的溢价建筑面积位置的确定,如无事先约定,以竞得人的意见为主,和村(社区)协商确定。
(二)土地出让
土地换房产模式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起始价由土地出让价款(即土地基本成本)和最低返还面积两部分组成。竞价时土地出让价款(即土地基本成本)不变,竞买者对无偿返还建筑面积进行报价。竞价人每次报价应高于挂牌出让公示栏的最低返还面积,每次增加面积幅度为不低于50平方米(增加面积幅度应为50平方米的整数倍)。竞买人可在满足增加面积幅度的条件下进行多次报价。
书面竞价的起始返还面积为挂牌的最高有效返还面积。每一轮增加返还面积应高于前一轮挂牌返还面积的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增加面积幅度应为50平方米的整数倍。主持人可根据书面现场竞价的进展情况,对报价增价幅度进行适当的调整。
土地出让金由竞得者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返还面积的加价幅度为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竞得者除提供报价增加的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外,须提供相应增加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停车位等)。竞价后的返还面积全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采用土地换房产模式村级留用地办理招拍挂手续所需材料:
1.村级留用地额度核拨联系单;
2.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开发模式说明(镇街、开发区确认);
3.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开发模式的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4.地块竞买要求;
5.项目开发协议;
6.土地基本成本+返还建筑面积确认批准材料。
(三)预售
村级留用地土地换房产项目合作方所持有部分允许按最小产权单位进行预售,可对外预售部分不超过合作方持有部分的40%,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村级留用地土地换房产项目可预售部分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先报镇街、开发区与村(社区)审核同意。
五、房产折额度
镇街、开发区应坚持“村社自愿”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和村(社区)协商房产折抵留用地额度方案。折抵方案确定后,镇街、开发区可持以下资料到国土余杭分局办理备案和核减村级留用地额度手续:
1.村级留用地分账册;
2.要求办理“房产折额度”备案并同步办理村级留用地额度核减的申请报告;
3.经村(社区)和镇街、开发区双方确认的“房产折额度”折抵方案;
4.使用村级留用地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5.折抵房产为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营业房的,需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中心(多层办)出具备案证明。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土余杭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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