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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行为,完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适用本规定。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令第590号的,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四、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0个工作日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事项,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五、听证会设主持人1人,听证员1至2人,记录员1人。
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指定由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六、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定和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
被征收人应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5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有效凭证报名参加听证。听证代表人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担任。听证代表人不得超过5名(含)。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超过5名时,应当推举听证代表人。不能推举听证代表人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在报名人员中指定。听证代表人的推举采取由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的方式。如票数相等,不能选定听证代表人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被征收人再次投票,并以得票多者当选;再次投票后票数仍相等、不能选定听证代表人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在票数相等的被征收人中指定。
公众代表应不少于3名。市或区、县(市)政府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干部等代表作为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七、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的回避,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八、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证据和理由;
(四)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九、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
十、如遇特殊情况,市或区、县(市)政府可以调整听证时间、地点或中止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通告。
十一、被征收人不报名参加听证、被征收人(听证代表)或公众代表无故缺席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十二、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或进行人身攻击、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或做出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摄像、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可以予以警告或采取制止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十三、本规定由市住保房管局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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