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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流程和相关人员参加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流程和相关人员参加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余人社〔2012〕1号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余政发[2012]25号文件和2011年第20次区长办公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安置工作,经研究,决定调整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流程和相关农转非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流程
(一)征收报批
1.区土征劳力安置办公室(下称“区土征安置办”)依据征地补偿协议审核表确认的征收集体土地数量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被征地组农业人口数证明(已撤村建居的,由社区出具被征地组符合安置条件人数证明,并经镇、街道、开发区盖章确认)核定安置人数。
2.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下称“区统征办”)与被征地集体组织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协议,同时由镇、街道、开发区将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征地补偿协议审核表、征地听证等材料提交区统征办,由区国土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报批。
(二)征收补偿和安置
1.区国土部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征收土地公告》报区政府确认后进行公告。
2.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区国土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下称方案公告)并予以公告。
3.对方案公告安置人数确有异议的,镇、街道、开发区应在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国土部门和区土征安置办书面申请,区土征安置办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安置人数。
4.镇、街道、开发区应及时将征地安置人数书面通知被征地村(社区),被征地村(社区)、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商定具体征地安置人员名单,经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后,持征地安置人员名单及其居民户口簿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对人员组别、在册情况、户口性质等进行审定。
5.区土征安置办对报送的征地安置人员名单,经审核出具就地办理农转非函,由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至区公安分局办理征地农转非准迁手续后,持户口准迁证、 征地安置人员名单和居民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6.区土征安置办对报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和货币安置名册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后,符合参保的人员,由区土征安置办协助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区社保经办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妥;符合货币安置的人员,签订安置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区土征安置办将安置补助费定期拨付至村(社区),并由村(社区)直接支付给征地安置人员。
7.镇、街道、开发区应会同被征地村(社区)在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征地参保安置工作,并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拨付到被征地集体组织。
8.征地项目人员参保安置手续办理完毕,区土征安置办出具办结联系单,做地主体或用地业主据此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具体项目供地手续。
二、集体土地征收资金收缴和结算
1.区统征办在发布方案公告的同时,出具《资金应缴工作联系单》,做地主体或用地业主在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安置补助费和参保补助资金、征地风险准备金全额缴入区财政“杭州市余杭区征地农转非资金”账户,具体由区国土部门负责收缴。
2.区土征安置办依据审核的参保、货币安置人员名单,按实向区财政划拨参保安置资金,区财政在收到资金和划拨函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3.经区政府同意提前办理人员安置的土地,做地主体或用地业主在缴纳安置补助费、参保补助金、征地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须再缴纳1万元/人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资金一并全额缴入“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经区财政审批后,拨付给区土征安置办。参保安置办理完毕后,结余资金由区土征安置办按年度缴入区财政“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4.经区政府同意提前办理人员安置的土地,应在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办结,逾期不再办理。2012331日前已经区政府同意提前办理安置但未办结人员,必须在2012930日前办妥参保安置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5.2012331前发布方案公告的被征收集体土地,参保补助资金、风险准备金收缴和结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6. 2012331前已提前办理安置但尚未发布方案公告的集体土地,待方案公告发布时,做地主体或用地业主须补缴2万元/亩的征地风险准备金,资金缴入区财政“杭州市余杭区征地农转非资金”账户,具体由区国土部门负责收缴。
7.做地主体或用地业主未全额缴纳安置补助费、参保补助资金、征地风险准备金的,区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具体项目供地手续。
三、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
1.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的渔民(按余政办[2007]15号文件办理),缴费标准按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回收国有外荡水面使用权证(下称回收权证)当年个体劳动者一次性缴纳1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区与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比例按余政发[2007]95号的规定执行。
2.实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含安置渔民)和余政发[2012]25号实施前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及符合区委[2007]115号第49条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按参保当年个体劳动者一次性缴纳1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标准确定,所需保费全额自理。其中对2012930日前办理参保的,缴费标准仍为4万元。
3.参加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退保条件的,可申请终止原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回原缴费自负部分的本息之和。若今后要求重新参加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按参保当年个体劳动者一次性缴纳1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标准确定,所需保费全额自理。
4.全迁村(组)原农业户籍义务兵退伍、服刑人员归正回原籍未安置的人员回原籍之日起一年内和征地安置时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起一年内参加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按参保当年个体劳动者一次性缴纳1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标准确定,其应承担的保费按征地时领取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5. 2003年底前经国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在200781日至2012331日期间办理征地农转非且已按余政发[2003]115号文件参加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参保自负金额与享受的安置补助费(含自谋职业费、一次性生活补贴)、参保补助之和的差额,予以退还。其中安置补助费(含自谋职业费、一次性生活补贴)低于或等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高于1.5万元的,按当时实际领取的标准确定。对已按余政发[2003]115号文件第三种保障方式参保的,可按上述标准退费,但高出原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额以上部分资金仍应由本人承担。上述两项退费,所需资金由镇、街道、开发区承担,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四、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和折算
1.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含安置渔民)转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称“转保”)后,若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退休人员办法计算养老金,但不享受最低养老金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满15年的部分。其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补缴标准按当年个体劳动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执行。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年龄每增加一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若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20年及以上的,按退休人员办法计算养老金并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得超过44年、女不得超过34年。
2. 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后要求再转保的,原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额与转保当年个体劳动者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须由本人补足,再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次性补缴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但不享受最低养老金待遇。
3. 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的渔民在回收权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转保的,转保政策参照征地农转非人员相关政策执行。
4.余政发[2012]25号文件实施前按区片综合价征地项目应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而尚未办理的人员,在2012930日前参加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并转保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可折算1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2011年个体劳动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
5.征地农转非人员逾期转保,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与转保当年个体劳动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须补足。其中,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发布方案公告的征地项目,因镇、街道、开发区未及时通知被征地村(社区)办理安置手续或资金未缴纳原因造成转保逾期的,转保差额部分由镇、街道、开发区承担。
五、其他
1. 《关于明确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转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余劳社〔2009110号)停止执行。
2.撤村建居社区征地时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对已享受增加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优惠的,既可实行货币安置,也可退回原已享受增加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3. 征地建设项目在人员参保安置未办理完毕、参保安置(含征地风险准备金)资金已全额缴纳的情况下,因建设需要需办理具体项目供地手续,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出具三个月内办结参保安置的书面承诺和征地安置手续已通知被征地村(社区)办理的证明,由区土征安置办出具参保安置手续正在办理中的证明,区国土部门给予办理。
4.被征地组征地涉及农转非人员安置完毕后所剩余集体土地,征收时均按“橡皮地”进行补偿。
六、本《通知》自20124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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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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