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甲方):杭州余杭区经济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受托人(乙方): 杭州西湖区经济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为了 商城能长期稳定的发展,实现有序经营,规范统一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管理的商铺位置
商铺坐落位置: 大厦 层 号,商铺产权面积
平米,使用面积 平米。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商铺经营管理一切事项均委托给乙方处理,以乙方的名义从事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双方协商的委托价格期间,甲方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商铺对外租赁。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租赁合同。如甲方不认可双方协商价格,甲方保留自营或自行招租权利,但是甲方自营或招租的经营者必须服从乙方的统一管理,签订商管合同,并按乙方的规定收费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的期限
委托经营管理的期限为10年,计算日期自委托协议签约率达90%之后的最多四个月起算。自营户按已签约计算并签订自营合同。
第四条:委托租金价格及付款方式
为了商城的稳定及更好发展,所有租金均归甲方。双方委托价格
元/月.平米(使用面积)。此价格为最低基数作为保底价,实际出租价按楼层计算,除去以上委托价,差额按使用面积平均分配。首期付款在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每次预付一年的保底租金,高出部分在支付年度底一次性支付,次年依此类推。开业前四个月以内的租金归业主所有。所有租金的92%除税后打入固定帐户上,乙方无权单独动用。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 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因第三方人经营等的要求,对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布局。委托经营期满后在甲乙双方不再继续委托经营关系时,乙方负责将商铺恢复至原状态。
2. 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所有的合法经营活动。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并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身份证明以及必须的签字、盖章之类的手续。
4. 因商铺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乙方依法作为纳税义务人,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取得租金而产生的税费,甲方依法作为纳税义务人,乙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 乙方在返还甲方租金时,按税前每年总额的8%扣除作为商铺经营管理费,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甲方自营或自行招租的不承担此费用。在商城正常运营情况下,自营或自行招租的形成空铺而影响商城整体形象的,甲方须按商铺建筑面积缴纳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管理费。空铺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无偿暂时使用。
6. 甲方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公司有关物业管理的问题。由乙方在开业时向承租人统一收取商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用于设备维护等费用。商场保安、清洁由乙方负责,此费用从商管费中支出。
7. 在委托管理期内,有关商铺的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管理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在执行本合同第5款、第6款后,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8. 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商铺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对商铺无处分权。甲方如发生产权转让或赠与他人行为时,须提前30日告知乙方,并应将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告知受让方或受赠方,且保证其产权受让方或受赠方,且保证其产权受让方或受赠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9. 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所有协议都应交一份给甲方业委会供其保留备查。业委会不经乙方同意,备档资料不得泄密,业委会每年有权按备档资料审计。
10. 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为了培育市场,第一年免三个月租金吸引商户。根据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协商以后租金的上浮。
11. 委托经营管理期内,乙方在不损害甲方商铺权益基础上取得的权益,归乙方所有。
12. 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乙方对第三方收取商管及广告费等总费用不超过租金的20%。其中商管费不超过50万,其余费用必须用于广告支出。广告支出受经营户和业委会监管。
13.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公共场所。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1. 因一方原因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以该商铺半年租金额为标准赔偿对方, 本协议终止。
2.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通过法院诉讼。
第七条:
1.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形成书面补充约定。所及事项以最后书面补充约定内容为准。
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业委会备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