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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所约特定任务完成 到期解约仍应支付补偿
   

    去年1月,赵女士被某培训中心录用为法语老师,为有留学需求的人员教授法语。

  因每年最佳招生时间为6月至11月,双方约定赵女士工作任务为对当年该期间所招收的学生进行法语教学,使学生法语考试达到法国学校入学标准,并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教学任务结束后,培训中心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由终止了双方合同,拒绝向赵女士支付经济补偿。赵女士咨询,其能否要求培训中心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终止。

  本案中,赵女士与培训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培训中心因工作任务完成,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也不违法。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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