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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与同学打赌受伤 自己、学校、同学各担其责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山小学学生初某与同学贾某打赌,初某从四米多高的窗沿跳下,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出院后,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泰山小学及同学贾某赔偿经济损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受害学生初某、学校、同学贾某分别按6∶3∶1的比例担责。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事故:打赌酿成人身损害

  2011年4月22日早晨6时40分左右,在规定的到校时间之前,学校为避免学生在校门外遭到意外伤害,允许包括初某、贾某在内的数名学生提早进入了校园。因时间尚早,教室里还没有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在场。初某攀上南面窗沿,看着二楼的水泥平台,跟旁边同学说,“这不高,跳下去不会死吧”、“你们信不信,我敢跳下去”等言语。旁边的同学急忙将其拉下,但贾某过来后,就跟初某打赌说“你不敢跳”,还将其他同学拉着初某的手拨开。于是,赌气之下,初某再次爬上窗沿,跳下约高4.5米的二楼平台。

  坠落之后,初某被送往医院急救。经入院诊断,初某“高空坠落伤,双侧胫腓骨下段双骨折,腰一、腰二椎体压缩性骨折,腰三椎体骨折可能”。住院期间,初某花费医疗费用近6万元,用以支撑的器具费用2300元,共计近6.2万元。手术出院后,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泰山小学与同学贾某赔偿自己受伤住院造成的经济损失。

  争议: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南京市浦口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初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已是十三周岁的六年级学生,对自身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跳下四米多高的硬质地面能造成人身伤害,具有一定的预知和控制能力,却在逞强心理的作用下,自行登上窗沿,跨过护栏,冲动地跳下平台,对造成伤害后果起主要作用,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所受经济损失的60%。被告泰山小学尽管为了防范安全事故,制定并宣讲相关规章制度,并出于好意,允许学生提早到校,但由于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对其进行监护,学校管理上的缺失,导致了危险的发生,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在场的同学贾某,在看到初某有危险举动后,用打赌的言语激惹初某,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以后,初某认为判决自身承担60%的责任过高,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责任比例恰当,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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