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丰于1994年12月始,先后担任浙江省乔司监狱政委、党委书记,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政委、党委副书记,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等职。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9年,田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等31人所送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64.2万余元,并为他人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据《财经》记者了解,田丰受贿始于1997年,期间对罪犯楼春生在服刑问题上予以帮助,并收受了浙江某公司董事长楼某一套“年年红”家具,价值人民币5400元。之后至2009年的12年间,先后在下级请托、人事调动和监狱工程等方面为他人牟利,并收受巨额贿赂。
杭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田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田丰主动交代办案单位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田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