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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三)生育医疗费用;(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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