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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导言。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份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遵循老有所养、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遣赠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 遗赠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3) 扶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受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财产所有权证明和遗赠财产清单,

(5)扶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 遗赠扶养协议书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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