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何明确定义“辅助性”一直饱受争议。《修正案》中将其表述成“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但究竟什么是主营业务却未再细化。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倾向性意见是,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适用于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和岗位职责、任职资格要求等信息,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