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公布,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就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行政许可的申请及审批、未取得许可经营派遣业务以及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修正案》为派遣单位取得行政许可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即派遣单位须在2014年7月1日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