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比照下列比例交纳:
序号
标 准
公 式
1
不满10000元的
每件交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X·2.5%-20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0%交纳
X·2.0%+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X·1.5%+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0%交纳
X·1.0%+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X·0.9%+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X·0.8%+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X·0.7%+11800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X·0.6%+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X·0.5%+31800
二、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按件收费,财产总额不超过
每件50元
离婚案件超过20万元的的部分
0.5%
人格权案件按件收费,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11-500元
人格权案件,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
1.0%
人格权案件,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0元
三、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
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500-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见财产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
10元
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四、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没有执行金额或份额的
50-500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
五、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
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
30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X·1%+20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X·0.5%+520
最高限额5000元
六、受理费减免的特殊规定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