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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误买凶宅 可诉房主欺诈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讲述了自己今年初在购买房屋中遇到房主隐瞒房屋曾出现命案的事情,拟从法律上寻求个说法。

  原来,在今年3月份,刘某以市场价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丰台区梁某的一套二手房。装修时,邻居悄悄告诉他,2008年间,梁某的儿子在此房屋中将其女友残忍杀害。听闻此事后,刘某在心里总是感到有阴影存在,故要求退房,但遭到梁某拒绝。在十分无奈的情况下,刘某来请求法律帮助。

  

针对刘某购房的具体情况,告诉刘某: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悖公序良俗。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虽没有善良风俗的直接表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善良风俗。按照民俗和生活常识,发生过命案的所谓“凶宅”确实是人们不愿意购买的,这并不是封建迷信,而是朴素观念和善良风俗,对此法律应当尊重并给予保护。

  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时,梁某隐瞒房屋是“凶宅”能否认定属于欺诈,要依据具体情况和善良风俗做出断定。欺诈行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行为,比如对自己的产品作不切实际的宣传,夸大自己产品的功效等;另一种是消极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比如故意隐瞒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或者故意隐瞒某些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重要事实和信息等。在二手房的买卖中,购房者通常会综合考虑原房屋居住人是否患有过各类传染疾病以及发生过的事件等问题。

  本案中,若刘某知道诉争房屋曾经出现的上述事实,可能就不会再购买梁某的房屋了。而梁某又恰恰故意隐瞒了这一直接影响刘某决定是否购买房屋的重要信息,从而导致刘某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了购房合同,梁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

  为此,刘某可以梁某隐瞒房屋出现命案这一重要事实,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梁某的行为以构成欺诈,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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