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高法刑[1999]1号)第101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以2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