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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等五种情况实行社区矫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自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意见强调,要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进程,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意见要求,各地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努力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要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要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宣传,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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