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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书
   

杭州市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书

  甲方: 孙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孙家坞
  乙方: 孙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华丰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的土地承包权转包给乙方的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转包合同。
  第一条:转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自愿将与   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孙家坞
    的    亩    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
  第二条:转包土地的期限。
  转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转包价格。
  土地转包价格为   元,此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交纳。
  第四条:转包土地的用途:
  在转包期间,乙方只能将转包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不得买卖、再次转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筑物。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整性,同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付乙方。
  2、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若自行改变土地用途,甲方有权解除转包合同。
  3、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本合同规定情况下,乙方有自主经营权。因土地经营所带来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转包期间的的土地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转包土地的任何收益。
  5、转包期间,乙方不得再次将土地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不具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该予以赔偿。
  2、若因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致使甲方承包合同被解除,乙方应该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约,否则应该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本合同约定转包价格二倍的违约金。
  4、乙方擅自再转包土地经营权,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该予以赔偿。
  第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若遇有关部门依法征地,本合同自动解除,征地收益归乙方所有。
  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若甲方身故,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本合同依然有效,甲方继承人应该承担本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
  3、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若乙方身故,本合同依然有效,乙方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承担。
  4、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报本合同土地发包方   村委会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2011年9月8日
      签订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孙家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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