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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后要求分割曾经放弃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离婚两年后要求分割曾经放弃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2009年2月,李某与其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一份分割协议。2012年1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王某2008年12月购买的一套商品房。李某声称离婚时,王某刚买房不久,买房的钱大部分都是向他人借的,当时不想要此房,现在要求对此房进行分割。


    法官经过询问了解,原来李某所诉称的房屋当时购买时不到10万元,2年多过去,现市场价涨到了30多万元,李某感觉亏了。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和继承的财产等。除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界定是否是共同财产,应注意在时间上的把握。王某2008年12月购买的房屋,2009年2月与李某离婚,从时间上看,该套房屋购买的时间在李某与王某结婚后离婚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离婚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即使双方离婚后,当事人也有权主张这部分财产的分割权。但是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方面,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部分财产的权利,或者对财产已经分割,事后觉得亏了,不合适了,再以不知道为由起诉的,其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要主张分割财产,应当在其发现后的两年之内提出。法官了解到李某与王某还有一个女儿,现女儿跟随王某一起生活,法官向李某讲解了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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