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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饭店就餐被烫伤维权 饭店被判担6成损失
   

    8岁的小欣业随母亲等一行7人去饭店就餐,期间他与其他两位小朋友一起上卫生间,走出门口,迎面遇上正端着一盆酸菜鱼头汤的服务员周某,发生碰撞,结果服务员端的汤泼了出来,刚好浇在小欣业头面部。事后,小欣业共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2600余元,头面部留有明显痕迹。经法医鉴定,面部有3%面积的Ⅱ度烫伤,家长向饭店索赔,因与饭店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法院最终判令由饭店赔偿小欣业因烫伤造成损失的60%计54900余元。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过错责任,亦称推定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消费期间、场所,即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所致。本案中,饭店方不能证实自己在提供服务时已尽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不能证实损害系小欣业突然冲出包厢所造成的,因此对于小欣业在饭店就餐时被烫伤,饭店方应承担责任。

  本案受害人系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辩识、判断能力低于成年人,因此家长应起到监护责任。家长应当知晓饭店内有火、热、烫等可能伤及小孩的地方,但对于小欣业在就餐期间走动未予以必要的看护,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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