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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流程
   

作为主要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律师,谢律师在日常业务中也会“被动”受理一些刑事案件,以下针对被害人诉讼代理对中华律协的刑事案件规范进行部分整理,供同行及公众查阅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条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三条 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第四十一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五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第九十三条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参加庭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授权委托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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