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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一、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二、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发生下列变化之一,须向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1)社保登记信息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2)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主管部门、实际经营地、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三、办理凭证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4、须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5、办理变更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登记文件。
  6、对于第(1)类变更需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受理(其中,企业缴费单位由企业保险窗口受理;其他缴费单位由事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参保单位必须在发生变更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各项变更手续。

  2、参保单位资料齐全、有效的变更申请,经办人员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不能办理原因。


七、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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