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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约定管辖的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约定管辖的法院?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肯定是有管辖权的,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分别两个地区,选择对方所在地为起诉地话,会增加很大的诉讼成本,除了诉讼费、律师费外,原告还要支付相当大的一笔差旅费,而这些差旅费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因此,科学地选择诉讼时的管辖法院,可以节省开支。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如想确定纠纷发生后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在谈判买卖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达成买卖合同后,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口头买卖合同只能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在书面合同中,可以选择上述五地中的一个地方的法院作为管辖的法院;

三、如果在书面合同中,选择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还必须注意下述事项:

1、必须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交货地点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是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4、如果约定了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者交货地,但没有实际交付货物,并且合同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的,不能选择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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