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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解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释义:本条是专门针对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归属的规定。首先,本条只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予以了明确,那些不属于整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地面有偿车位及违反规划要求所建的车位、车库不属于本条调整的范围;其次,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即一不许开发商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设施建设纳入自己的所有权范围单独开发,二应当在保证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方可许可小区业主外使用这些车位、车库;再次,对这些车位、车库的归属,已不同于05年的公开向社会征求过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这里已将它们的归属都归结于一种形式,即约定,而无法定,这就是说,这些车位、车库并不当然的随商品房的出售而归购买人所有;最后,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法定属于业主共有。

  如,一小区开发商开发有四类车位、车库,第一类是地下室车位和一楼车库;第二类是小区外的一个停车场;第三类是划定建筑区划内的某些道路的停车位;第四类是开发商违规建设在小区围墙周边的车库。那么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一类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转让给购房者拥有或使用,但其如想向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则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转让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后,整个小区的车位、车库仍能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第二类和第四类车位不属于本条调整范围,第二类开发商可以自行处置,第四类则应拆除;第三类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应依本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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