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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办理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借款人或出资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借款人或者出质人为中国内地法人:1、公司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三)借款人或者出质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贷款人或质权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金融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股权(股份)凭证。
(六)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如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提交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备案)
(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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