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患者起诉离婚如何判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准予离婚。实践中,如果一方患有可以治愈的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法院一般先予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则也可以根据实际婚姻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夫妻感情较好,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有子女的,应该指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佳。但如果确定久治不愈,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依婚姻自由的原则,也应准予离婚。但必须对患者的生活、医疗和监护问题作出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