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其他公司相似商标易使公众误认则构成侵权
《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所有权人对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本案中,S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B公司原名称为北京AS钢构有限公司,其字号中含有“S”,该公司从事的彩钢制品、钢结构制品制造与S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某村北的经营场所内及附近的牌匾、指示牌上,以“S国际钢构”、“S”、“AS”、“S货场”的形式,突出使用了“S”标志。该标志与S公司涉案商标相比较,文字部分相同,仅缺少该商标的图形部分。
S公司涉案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S”起呼叫作用,系该商标的主要部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上述标志进行整体和主要部分的比对,构成近似,并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B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S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