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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及法律规定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 O 1条、第1 20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40条、第1 50条、第1 5 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三项构成要件:一是散布了有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二是所散布的有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是不真实的;三是所散布的不真实情况有损于该自然人的名誉,是否有损于该自然人的名誉,不以该自然人自己的判断为标准,而是以一般人的通常判断为标准。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故意为要件,但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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