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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申请书条件/范围/期限
   

证据调查申请书

一、条件

调查证据申请书,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据此可知,民事诉讼法在确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并不完全排除人民法院依其职权而收集、调查取证。这是民事诉讼法对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的结果,这改变了过去人民法院包揽调查取证的状况,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的特点。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与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其审判权的职能性行为,这有别于当事人为追求其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举证行为;其次,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居中而断,并同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纠纷无任何利害关系。而当事人负其举证责任则与诉讼的胜败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再次,当事人举证从逻辑和实践上讲,一般只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人民法院的取证、调查则是全面客观的,不管该证据对何方当事人有利与否。

二、范围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就是说,依照举证责任承担的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当事人不能或不便自行收集。比如,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一些当事人不宜取得的档案材料,如人事档案、工商管理档案、银行存款、医疗病历档案、涉及公安、检察、司法、监察活动的证据以及需要到国外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收集。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鉴定和勘验都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方法。所谓鉴定,就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此可见,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或指定鉴定部门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同样,勘验也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的,也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从审判实践看,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在诉讼关系中,原、被告是利益相对立的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主张,赢得诉讼的胜利,当事人双方都往往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供甚至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而,由利益的对立导致双方提供证据上的互相矛盾,使人民法院难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得出正确的结论。人民法院只有通过亲自调查、收集证据,排除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矛盾,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审判实践是比较复杂的,每个案件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具体列举哪些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可以调查收集,认为不应当由自己调查、收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注意,不能因为当事人负全面举证责任而忽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同样,当事人应该提供也能够提供的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或不便提供的,不能强迫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应当主动调查收集。

三、期限

(一)7日: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二)3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三)5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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