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A,男,××岁,×族,××省××市人,××市××公司职员,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林乡闲富路9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余杭闲林支行分理处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B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B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B管理。现B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B,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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