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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农民工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将对受害人的分类,从过去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划分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到现在以职业、居住、生活的地域和时间为标志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一个进步。
在现实生活中,“城镇居民”并不等同于“非农业人口”人员,其所包含的主体远比“非农业人口”要广。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对虽然是“农业人口”户口,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
   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于2005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全文如下: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在诉讼中,农业户口的交通事故伤者,想要以非农业户口的标准来获赔的话,需要举证两点,第一,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常见的证据有房产证、暂住证、暂住辖区派出所证明、居委会及房东的证明、其他等。第二,事故发生前在城镇有稳定的收入。常见的证据有社保记录、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各种与伤者相关纳税记录,及银行工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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