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类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案件中,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
一是缩短举证时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起诉笔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在期限届满前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安排开庭日期。二是缩短传唤时间。通知借鉴民事诉讼的做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三是简化庭审环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四是缩短结案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