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品牌植入合作合同书
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在电视剧《 XXXX 》中植入
广告一事,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是以品牌内容植入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公司,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展合作,利用其传媒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选择和剧情的精心设计,在其合作方投资制作的电视剧《 XXXX 》(以下简称“该剧”)中,通过品牌植入方式展现甲方企业的产品、品牌、LOGO、口号或企业名称等(以下简称“品牌植入”)。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通过乙方介绍、提供资料等方式对拟实施品牌植入的电视剧的基本剧情有了充分了解,确认通过本协议约定合作有利于其产品、品牌的宣传和推广;乙方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将该剧的品牌植入资源给予甲方,并因此放弃或拒绝了其他与甲方同行业品牌植入的合作机会。
植入品牌名称:
第二条:植入载体的基本条件
1、剧名:《 XXXX 》
2、剧集数: 30集
3、主创人员:
4、首轮播出平台:4家省级电视台;二轮播出平台:卫视播出。
5、首轮播出时间预计:
第三条:合作形式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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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广告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广告费:合计为人民币 130万元(¥壹佰叁拾万元)整。
2、广告费支付方式:甲方分二期付款,将广告费汇入乙方的银行账户。
3、乙方帐户资料开户行:
第一期,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70%,计 91万元(¥玖拾壹万元)整。
第二期,本合同约定的电视剧通过政府审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该剧发行许可文件及以及首播电视台播出安排书面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 30 %,39万元(¥叁拾玖万元)整。
4、乙方帐户资料开户行: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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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1、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与对方的客户、合作伙伴及竞争对手进行业务接触、商洽或了解对方向其客户的报价信息或与其合作伙伴的经营模式等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书及以往所订之相关合同的任何信息及细节泄露给第三方。如因此造成任何损失,均由违约一方赔偿给另一方。乙方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剧本、音视频、图像、技术数据。
2、鉴于电视剧拍摄过程的保密性要求,所有拍摄资料的获取都要取得制作公司的授权,甲方在出席剧组相关活动或莅临拍摄现场时要严格遵守拍摄纪律,不得私自拍摄任何资料,不得将剧组拍摄具体内容通过任何渠道对外发布。
3、本合同项下双方的保密义务,延及双方聘用的员工、工作人员,如因其员工、工作人员导致本合同保密义务的违反或商业秘密的泄露,则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若发生不可抗力,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对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但须在14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事由通知另一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条:其它事项
1、甲方同意并确认,其不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获得有关该剧的任何知识产权,该剧的全部和完整的知识产权归该剧制作方所有,制作方在全世界范围内以任何方式发行该剧或对该剧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开发均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亦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未经制作方和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剧的任何部分,无论该部分是否包含展示甲方产品的情景。
2、本合同的附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3、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联络与送达
1、甲乙双方指定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本合同项下有关文件的送达与确认,均可与对方指定联系人联络并送达。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时,递交视为送达;以邮寄、快递方式送达时,收件人收到邮件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送达时,邮件成功发出并收到对方回复(包括自动回复)时,即视为已送达。
2、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均应提前告知对方,否则送达至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即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完成履约时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有关事项进一步落实和未尽事宜,双方可再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约定,此类书面约定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关于特定情节、费用数额等的确认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12年8月9日
签订地点:杭州市钱江新城影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