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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由董事长召集,不能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
(1)合营企业章程修改
(2)合营企业中止、解散
(3)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
(4)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中外合作企业特别决议还包括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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