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和禁止类基本)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5) 签订的协议、合同显属不公平的,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审批权限以内,可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注意区分:省级审批->国备案)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均通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批准证书。 (合作企业是45天决定)
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