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维持国家主权原则(最基本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的出资比例由合营双方协商,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各方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其作价由各方公平协商或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或由董事会选举
(4)期限由各方据法律共同商定,企业发生亏损不能继续经营时,经各方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
(5)合营各方发生纠纷的,先由董事会协商,解决不了,可经合营各方协商,共同决定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或在第三国仲裁。
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表现如下:
(1)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采取国际上惯用的董事会制度;
(2) 对外国合营者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3) 对设立分支机构及仲裁等事项,采用国际惯例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