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方出资低于25%的企业性质问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那么,如果外方的投资比例低于25%,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性质到底是内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呢?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无论外方是在境内参与新设公司,还是对境内企业增资、收购股权,其入股后都将导致被投资企业的性质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经过被投企业所在地的商委进行审批,取得相应的投资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证书后方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商委会向这类企业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局、外管局会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二、外方出资低于25%的企业税收登记、税制问题
一方面,虽然外方持股比例低于25%,被投资方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该企业却不享受中外合资企业应有的税收优惠。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外资低于25%企业的适用税制、税务登记均按照内资企业处理。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已经与内资企业一样,没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