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购房落户政策实施细则
一、购房入户条件
非萧山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我区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单套商品住宅房(含存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向区公安部门提出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萧山区非农户籍的申请:
1.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随迁子女户口的,年龄不得超过18周岁,同时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迁移人未曾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3.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生活来源。
4.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5.人均购房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二、办理购房入户的程序
1.申请人向购房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派出所核准受理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3.经公安分局审批同意后出具准迁证。
4.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办理购房入户所需材料
1.落户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契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除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应关系证明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应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罚证明)。
4.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5.对合伙购买一套住房要求办理购房入户的,只能进萧落户1人(户),由合伙购买人自行商定后,出具其他合伙购买人自愿放弃书面承诺书并附其他合伙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它事项
1.各公安派出所受理购房入户统一使用《申请迁移户口呈批表》。
2.区公安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及审批工作。
3.区建设局要做好房屋实际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