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某小区的业主,每年都按小区物业公司要求缴纳停车费。半个月前,他将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第二天,发现车的前挡风玻璃被他人燃放的烟花炸裂,并造成1万余元损失。因物业公司部分监控设备不正常,无法查清烟花是何人所燃放,小张遂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物业公司称其已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严禁燃放烟花的告示,已经尽到责任,没有义务代人受过。小张认为物业公司并未尽到看管的义务。
说法:《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如果是有偿保管,则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不论保管人是否有重大过失,保管人都必须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张已按物业公司要求缴纳停车费,表明他们之间已经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在小张依约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场的情况下,作为保管人的物业公司自然应当承担前挡风玻璃被烟花炸裂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