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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行为的司法解释及处罚规定
   

中国公安部对嫖娼行为的司法解释是:不特别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嫖娼行为是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妇女和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口淫、行为以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嫖娼行为,应根据情节不同予以处罚。

依据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其次从双方结识的时间长短、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角度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

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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