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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
   

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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