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4月1日以后,则应适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法律依据见2007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