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7月1日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中,确实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和“田间作业”。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却改变了这一局面,该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这就是说,无论您所在单位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只要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就有权依法享受防暑降温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