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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偿后向反担保人追偿获支持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法院判令借款人不仅要归还担保人的代偿款,还须承担本案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费用。

    原告某担保公司为被告某电缆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还要求电缆公司提供反担保。原被告双方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约定以电缆公司名下的质物为原告提供反担保质押,同时陈某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保证。合同履行中,因被告逾期未还贷款,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担保公司依约代偿了电缆公司所欠银行的贷款,并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向被告行使追偿权利。

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其反担保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反担保的范围有异议,认为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请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反担保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故被告电缆公司应当对包括违约金、律师费等债务承担质押反担保责任。另外,被告陈某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保证,也应承担反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追索主张。双方均未就上述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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