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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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